2015年5月1日,《存款保险条例》施行,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。2025年5月1日,存款保险制度即将迎来十周年。回顾过去十年的发展,存款保险制度取得显著成绩,截至2024年末,我国存款保险共有3761家投保机构,累计归集资金3732亿元。
“过去十年,存款保险制度的初心使命没有改变,守正创新使命没有改变。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,为我国99%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障,显著高于国际平均水平,守护了人民群众的‘钱袋子’。”中国人民银行(以下简称“央行”)副行长陆磊在近日召开的“构建新时代更加强健有效的金融安全网——《存款保险条例》施行十周年”专家座谈会上如是说。
座谈会上,来自立法工作部门、司法机关、商业银行、高校、学会等单位的专家代表作了发言,从总结存款保险制度实施10年经验、展望未来制度发展等角度为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言献策。
以制度保障增强储户信心和金融业竞争力
尽管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是在2015年,但制度研究先行却早在上世纪90年代。1993年,《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》提出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,保障公众利益”。
2013年,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,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”的决策部署,确立了存款保险作为一项基础性金融改革的定位。此后《存款保险条例》施行,我国形成以审慎监管、存款保险、央行最后贷款人为支柱的金融安全网。
存款保险就是对储户的一份存款保障。但它不是商业保险,而是由商业银行缴纳保费,储户并不承担任何费用。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。对储户来说,在单家投保机构存放的存款中,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。
多位与会专家表示,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,增强了民众对我国金融机构的信心,进而起到了促进我国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作用。一方面,存款保险宣传给存款人建立了良好和稳定的预期,有效防范和降低挤兑风险。2020年11月,我国全面启用存款保险标识,常态化开展存款保险宣传。另一方面,中小银行存款与大银行存款享受同等保障,增强了中小银行的竞争力。
会议也认为,十年来,存款保险积极履行风险监测、防范挤兑、差别费率、早期纠正、风险处置等核心职能,存款保障水平持续保持高位,强化了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,促进了高风险银行有序出清,提升了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性,增强了银行业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。
强化早期纠正职能 避免小风险变大风险
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早在设立之初就明确,存款保险基金不是单纯的出纳或者“付款箱”。从职能定位看,存款保险基金具有风险监测、早期纠正、风险处置等职能,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存款保险基金自身的安全,也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。
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孟辉表示,风险最小化模式是存款保险制度实践探索下来的最优模式,其在风险监测、早期纠正、风险处置的职能与央行履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职能相互促进。
过去十年,存款保险制度运行中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里程碑,便是参与包商银行处置。2019年5月24日,央行依法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,深度参与包商银行的风险处置工作,促成对包商银行资产、负债、业务的收购承接。包商银行风险处置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例商业银行通过“接管+收购承接+破产清算”实现完全市场退出的成功案例。
孟辉表示,从包商银行风险处置等实践看,存款保险要坚持市场化、法治化的风险处置定位,在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和防范道德风险之间把握平衡,风险处置中要严格遵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的条件,不能随意降低存款保险使用门槛。
相比于治已病,治未病、防患于未然更为重要。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实践表明,存款保险的早期纠正职能有利于及早发现风险,避免小风险演变为大风险,降低处置成本。数据显示,截至2024年末,存款保险累计已对900余家投保机构采取了早期纠正措施,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,高风险机构数量较峰值时大幅压降,一些省份已实现高风险机构动态“清零”。
提升法律位阶 提高风险处置效率
回顾总结,是为了更好的发展。面向新征程,为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,与会专家围绕提升法律层级、强化早期纠正职能、丰富后备融资工具、提升风险处置效率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。
多名与会专家认为,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,提升《存款保险条例》法律层级,推动出台存款保险法。目前全世界已有近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,其中多数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。我国《存款保险条例》实施10年,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,建议通过立法修法更好发挥存款保险制度。
此外,会议还强调,要继续将存款保险纳入中央银行工作系统推进,强化专业化风险处置职能和早期纠正职责,有效防控金融风险,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,筑牢金融安全网。要严格遵循成本最小原则,严格依法依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,防范道德风险。要顺应世界发展潮流,加大科技赋能,提升履职效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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