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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,扬子新材(维权)(002652)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已有胜诉先例,如果投资者因此受损,需要在最后的诉讼时效内索赔,目前已经进入最后倒计时。(许峰律师专栏)
目前许峰律师团队还在持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,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。
2023年11月9日,扬子新材(002652)公告收到证监会出具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扬子新材违法事实为:
一、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
(一)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。
(二)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。
二、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
2020年,扬子新材将子公司新永丰生产的镀锌卷销售给开元金属等公司,然后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销售回扬子新材,形成交易闭环,虚增营业收入。2020年扬子新材虚增营业收入约为137,102,101.67元,约占2020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的11%。
许峰律师认为,综合以上违法事实,根据证券法规定,在2019年4月29日到2022年12月30日之间买入扬子新材股票,并在2022年12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,目前还可发起索赔。 (扬子新材维权入口)
除了扬子新材投资者索赔案已有胜诉先例,亿利洁能(600277)投资者索赔案也还在持续推进,并且索赔条件已更新。
许峰律师代理的亿利洁能(600277)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向法院提交立案,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。律师团队目前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,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。
2025年9月12日,亿利洁能(600277)公告收到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经查明,亿利洁能、亿利集团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
一、亿利洁能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、重大遗漏
1、2016年至2022年,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通过虚增利润、资产、收入等进行财务造假(以下统称财务造假)。其中,2016年至2022年期间,通过虚构期货交易、虚增投资收益、虚记银行存款利息、虚构贸易业务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,928.89万元、5,303.07万元、2,763.00万元、3,519.13万元、3,583.67万元、8,268.53万元、-12,807.48万元,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3.76%、6.18%、2.15%、2.79%、4.88%、9.37%、-12.77%;2016年至2021年期间,为掩盖控股股东亿利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亿利洁能资金事实,通过虚增货币资金、虚构金融资产交易等方式虚增资产分别为70,010.00万元、69,604.76万元、311,519.33万元、280,800.87万元、302,631.17万元、70,314.37万元,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总资产的3.00%、2.38%、8.49%、8.14%、8.31%、2.06%;2017年至2021年期间,通过虚构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354,577.68万元、352,490.07万元、279,755.25万元、251,919.63万元、70,879.63万元,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22.52%、20.29%、22.62%、19.51%、5.70%。上述行为,导致亿利洁能2016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。
2、2017年至2022年,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(以下统称关联担保)。
3、2016年至2023年,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通过与相关银行签订集团资金管理协议、承兑汇票扣款、支付无商业实质的工程款等形式,直接或间接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(以下统称资金占用)。
二、亿利洁能欺诈发行公司债券
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,根据最新公布的违法事实,结合证券法规定,在2017年4月18日到2024年4月24日之间买入亿利洁能股票,并在2024年4月2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,目前还可发起索赔。(ST亿利维权入口)
(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。许峰律师,2008年起律师执业,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、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。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,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,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。执业证号:1310120081096549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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